4.2.2物资装备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汇总并形成油田公司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交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审查后,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4.2.3依据审批后的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物资装备处委托物资供销公司实施招商工作,并落实采购。
4.2.4物资供销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应商写准、写全产品名称和相应有效的产品标准;要求供货商依据标准,在护品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报废日期及执行标准等。
4.2.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样质量检测,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8.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4.3 护品配备
4.3.1 员工护品按照油田公司发布的标准配备(见表4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标准,见表5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见表6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帽及其它护品配备规定)。其中,境外作业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照本标准执行。跨区域作业员工(三个月以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按集团公司区域配备规定执行。
4.3.2 油田公司对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规定的配备标准属于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4.1.1、4.1.2等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只能增加,不能降低。
4.3.3 油田公司对代号B5(所属单位自定护品)的护品没有规定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区分工种、工作环境及条件,在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4.3.4 油田公司对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夏季、春秋、冬季)、管理服(夏季、春秋)应按《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的有关规定统一款式、结构及颜色。
4.3.5因工作需要,凡配备国家统一制式服装的部门或单位,需要在安全环保处、企业文化处审批并备案。同时,不再按标准配备公司统一的防护服装。
4.3.6 员工第一次配发护品时,工服、工鞋均应配发两套,以满足替换需要。
4.3.7 配备防护眼镜的工种员工,如患有近视等眼疾者,经医院证明,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配购适宜的防护眼镜。
4.3.8 本办法未涵盖的工种,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依照实际自行配备。
4.3.9 物资供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护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
4.3.10油田公司两级机关员工的护品配备,按照“减量增质”的原则,合理确定护品配备种类和配发标准,避免积压浪费。
4.4 护品管理
4.4.1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员工护品配发表(卡),油田公司开发使用员工护品网络管理软件,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录入、维护与使用4.4.2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护品使用的基层单位应针对特殊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护品,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GY01JL7.28.17-02)。并按特种护品使用标准定期强制检验和报废。
4.4.3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对于工种变化的员工应按照现岗位护品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4.4.4 离岗六个月的员工停止护品的配备。
4.4.5 因公造成报废的护品,如,抢险、自然灾害、放射物质污染等特殊原因,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物资供应部门给予补发。由个人原因造成护品损失(丢失)的,按护品剩余使用年限折价,由员工本人交款后方可予以补发,并对应调整该员工护品发放周期的计算年限。
4.4.6 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集体用应急防护用品(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救生衣等),以满足应急状态下的员工使用,具体执行油田公司有关应急管理规定。
4.4.7 特殊危险作业需要的护品,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采购。
4.5 护品使用
4.5.1使用单位对员工开展特种护品使用前的培训,保证护品的正确使用。其中,使用单位对呼吸护具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坠落类及防护服装类的培训,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GY01JL7.28.17-01)。
4.5.2员工上岗工作时按规定正确穿(配)戴护品。不准穿戴超过报废期或已经损坏,影响防护功能的护品。
4.5.3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4.6 护品报废管理
4.6.1下列情况之一的护品应报废
a) 破损、变形或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恢复,影响护品防护功能时。
b) 达到护品自身报废期限时。
4.6.2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4.7护品供应商的管理
4.7.1 供应商的条件
a)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c)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d)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e) 建立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
。
f) 产品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g)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i) 有效的市场准入证。
4.7.2 供应商的审核
a) 实行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
b) 审核方法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7.19《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c) 经审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资格。
d) 企管法规处应对合格供应商建立管理档案,安全环保处、物资装备处、内控与风险管理处共同备案。
4.7.3 供应商的选择
a) 以“质量为主,价格合理”为原则,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优选符合条件的供货商。
b) 对工作服、管理服等主要护品面向国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扩大优选范围,按程序采购,保证产品质量。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19 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GY01/F7.28 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GY01/F8.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Q/SY 178-2009《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6.3 相关技术文件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7.28.17-0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
GY01JL7.28.17-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