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辐射安全保卫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6日


1、 依法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2、 射线装置机房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安全,机房与其控制室分开,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3、 摄像装置机房内射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进行屏蔽防护;其余方向墙面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进行防护。
4、 从事放射工作时,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所在墙壁、门窗所用材料及厚度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5、 合理设置射线装置机房的窗户,观察窗应设在非射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所在墙体的屏蔽防护效果。
6、 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检查者不必要的照射,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
7、 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检查,不应将X摄像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定期体检,X射线胸壁检查间隔一般不少于两年,接尘工人的胸部检查的间隔按有关规定执行。
8、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光检查,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8—10周的,非特殊要求下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9、 放射科技术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受检查者的受照剂量,对受检查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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