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AQK—Z—12—28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1.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1.6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4.2.2.2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4.2.2.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2.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4.2.3.2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3.3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4.3.1.1通风排毒,对于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风和排风设施,将有毒物质及时安全地排放到大气环境中;
4.3.1.2吸收净化法,是采用适当的液体作为吸收剂,根据废气中各组分在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液体吸收剂有选择地使气相中的有害组分溶解在液体中,从而使气体得到净化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4.3.3.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4.3.3.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4.3.3.3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4.3.4.1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4.3.4.2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4.3.4.3 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4.3.4.4 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