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 申报
1、砖厂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砖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砖厂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5、 当砖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