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企业所有员工适用本办法。
2 总则
2.1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2劳动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3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测合格、配备标准使
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责任
3.1企管办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依法查处。
a) 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b) 不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c)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d) 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e)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的
f) 劳动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以及职业危害的
3.2用人单位辅助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对发放进行记录,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满足从业人员的配备要求,对本部门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及时解决和上报。
3.3总务办公室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上报、质量验收、发放和更换等工作。
4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给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劳动配备劳动用品的专项经费。
4.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5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
5.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因机构设置等原因,凡《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和岗位,可参照《山东省纺织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相近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5.2凡标准中未规定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增加的护品种类,所在部门应写出书面申请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5.3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一人一本,各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用品的发放的记录填写和防护用品的统一领取及发放本的管理工作。凡是长期病、事假人员,停发防护用品。
5.4凡是改变工种者,应办理工种变动手续,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改变工种后新增加的防护用品。同标准时原发放的防护用品应使用到规定年限。
5.5特种岗位以及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特殊的防护用品,建立专门的发放台帐,并按时进行检验和更换。
5.6采购人员应采购具有防护用品生产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管理人员要对入库的每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认真检查、验收,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入库,确保各类防护用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7各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向供货方更换或变更供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