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作者:何必回头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28日

为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2、公司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

二、工作内容: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公司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2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申报采取网上电子数据申报的方式;我公司的每年申报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申报完成;

3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⑴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⑵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⑶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⑸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⑹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⑺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⑻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4.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记录并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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