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保障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为保证安全应做到以下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
(1)综合要求
符合城乡全面规划布局要求,减少污染和危害,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2)厂址选择
综合考虑项目生产、污染特点及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当地布局情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有严重污染和危害项目应远离城区和居民区,三废排放符合要求。矿井的井口应设在最高洪水水位以上。
(3)总平面布置
生产、生活、居住等区要兼顾各区功能合理规划布置,有毒有害噪声、放射性生产区应远离生活区,散发、产生有害因素车间、工艺,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4)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设备尽可能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进行隔离、通风、净化、密闭、标志等,符合标准要求。引起伤害危险的设备、设计,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初步设计阶段安全保障
(1)综合要求
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安全卫生篇章,其内容符合规定要求;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2)总平面布置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作到功能分明确、符合气象风向频率规定要求、有害因素远离生活区、污染危害小等。
(3)厂房设备布局
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厂房间距、高度、污染隔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设备布置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污染危害小。
(4)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及产生伤害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并符合安全卫生防护有关标准要求。应设有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3.施工设计阶段的安全保障
(1)综合要求
严格依照初步设计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与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各种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设计图纸齐全。
(2)总平面布置
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安全卫生防护间距、绿化等内容满足卫生预评价要求,施工平面布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污染危害小。
(3)厂房设计
厂房的通风、采光、防止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危害的防护等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
(4)设备布局
设备布局、安全间距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污染危害小。
(5)防毒设施施工设计
有毒作业岗位的布置合理,产生有毒的工艺、设备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密闭设施,通风符合规定要求,无跑、冒、滴、漏。
(6)防尘设施施工设计
所有扬尘作业点都应设有除尘设施,进行尘源密闭、通风净化,各种防、除尘措施、设施及其运行参数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7)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设计
所有危险源点、危险部位、危险设备与设施,都应设置安全防护安全保险、安全监控装置,并确保安全装置及其运行参数符合安全标准规定要求。
4.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也就是说,对于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实行设计审核制度,经有关部门审核结果负责,在审查失职而导致事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2)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卫生专篇。
(3)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选型和设计性能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4)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检查其整改情况。
1.2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如果确需更改,必须重新申报审批。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就要追究施工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竣工验收是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验收通过并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安全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