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叉结合的控制与管理方法
(1)技术控制法
根据交叉结合处特点,可采用以下控制技术措施。
①隔离防护法:采用隔离装置,如防护网、罩、护栏等将交叉结合区域范围加以封闭隔离,防止人员进入交叉结合区而发生事故。
②限制法:交叉结合处是能量、物质、信息的转运点,通过降低物体的运行速度,可降低其危险性。如搬运设备进出车间出入口时降低速度运行。又如车辆通过交叉道口时慢速行驶。
③分流法:即在能量通道上采取措施,设立安全通道,防止人员进入能量通道上。如在运输交叉口处设人行天桥、立交桥,人车分道,防止人与车、车与车相撞。
④联锁法:即通过在交叉结合处装设安全联锁装置,当人员进行交叉结合处时,使运动物体不能进入。
⑤警示法:可采用两种警示法:一是在交叉结合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牌或安全标志照明;二是设置声、光报警系统,人员一旦进放交叉结合处,系统就发出警报,提醒人员迅速离开。
上述方法可组合使用,以提高控制的可靠性。
(2)管理控制法
①实行定点、定人管理:根据交叉结合的危险性等级,对危险性大的交叉结合应指定专人管理。尤其是对于管理交叉结合类,一定要明确交叉结合区域界线,明确管理范围,实行包干制,避免出现管理盲区。
②加强对交叉结合及其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定时检查交叉结合的异常情况,以及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尤其是设置声光报警系统的交叉结合,应经常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有效,其灵敏性如何,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报警系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③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作业人员了解交叉结合的危险性,避免进入危险的交叉结合区域,或减少在危险交叉结合内逗留时间。
④明确职责:明确交叉结合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职责,督促各方面认真旅行职责。
⑤指定人员监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交叉结合,在特定时间里指定专人进行监护。如道路交叉道口,在上下班时人员车辆集中,为避免事故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3.共同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协调
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的交叉结合如果协调不好,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施工作业时,由于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都不能直接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去影响另一方。因此,只能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来协调两个平等法律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或施工中,各方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项目承包的安全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不定期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等经济活动中,常存在很多事故隐患,有些承包单位或个人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没有得到保障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通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经营成本要比正规的单位要低。因此,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压低工程项目承包费用。或提高场所、设备出租的费用,而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些承包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也不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许多正规生产经营单位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外来施工单位”或“挂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有的单位“以包代管”,甚至与承包方签订“生死合同”,忽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与管理,因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方面的事故教训很深刻,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约束。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