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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

作者:李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9日

(三)记录
说有些要求难以执行,不是说那些直接指导我们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是说那些检查时作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台帐、工作记录和由它们引申的工作。即使要求的很多工作只落实在纸面上没有传递下去,也有人说“这些细节并不难做到,是管理人员没有想到、没有投入精力”,这样的思路并不恰当。
“做的事要记下来,没有记就是没有做,凡事都要留下痕迹”,我们不管什么都要往纸上写的时候,已经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工作的好坏在于做没做事,不在记不记录,做事是记录的基础;在各类工作中,我们往往偏重、甚至是倚重记录,借此来判断工作做没做、做得怎么样,这从逻辑上讲不通。现实中,记下来的事情未必就做了,没记的事情未必没完成,记录与工作之间也是脱节的。
另外,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最多就是反映在记录上,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记录在没有现场印证的情况下,其本身的真实性都应该打折扣。有人提出“对基层岗位的日常检查记录情况,上级部门应该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就是纯粹的纸上谈兵;不到现场检查,只检查基层的检查记录,上级部门并不能判断基层检查记录的真实性,甚至这两级检查记录都有可能是随便填写的。即使我们只能先审查管理制度、查阅工作记录,但是工作着眼点都应该放在实际制度执行情况上。我们常说“管理的重心要下移”,也带有这方面的考虑,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真实的中心转。
一切记录下来的事情都是过去时了,除了检查的时候,记下来就收起来,很少有人会翻阅记下的是什么;对现在和以后要进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很少起到备忘录的作用。记录的真正作用,在于制约、规范、指导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工具书提醒我们做什么事情和怎么做事情。施工措施同样作为一份纸质资料,受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工作记录,就在于它的指导意义。从责任上来说,一旦出了事故,他以前做什么最近没做了,或者以前没做什么现在造成影响了,或者以前做好了现在又出状况了,在分管的范围内都有他负责。安全管理不只是事故管理,不能光想着用记录去打官司,过于强调记录的全面性和细节要求。应当走出“凡事都要留下痕迹”的思维陷阱;如果一味求细求全求记录证明自己可以不担责任,我们的工作只能纠缠在故纸堆中不能自拔。
涓涓细流汇成江海,现场不断累加的记录工作,以及相应的检查记录工作,占用了我们太多的工作时间。在文件或者规定中找到一个词,即便只是某项工作执行起来会自然完成、不必强调的固有内容,或者是其它工作的一部分职能,却要求现场作为一项新工作形成一份新记录的做法,是在无限进行拔高和细化,不能被坚持和传承下去,没有任何价值。把人员从烟波浩淼的记录工作中解脱出来,放在真实的管理上,才是我们的工作;记录要对现场安全管理有促进作用,应当真实和简便,而不是仅仅耗费管理成本。
目前,简化记录是当务之急。比如:
1、所有的记录都应该是真实的;如果存在不真实现象,要综合分析,进行规范。
2、记录是工作情况的唯一反映,不能重复:例如安全员工作日记与日常检查记录应合并;每天的站班会记录与每天的安全作业票应合并;安全文件下发后即进行学习,学习情况不需要在以后的例会资料中重复反映。
3、类似工作的频率与相关记录的形式应统一:例如安全员与项目经理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但是工作频率和记录样式不同;在较常进行的安全员检查记录中添加项目经理确认内容,可以取消项目经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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