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强制原理范畴中的一个原则,安全第一应该成为企业的统一认识和行动准则,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中都要以安全为根本。谁违反了这个原则,谁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这里不存在想得通就执行,想不通就可以不执行的问题,而应该是无条件地、毫不动摇地遵循这一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就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常抓不懈,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安全工作体系。
2、监督原则。为了促使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授权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惩罚的职责,以揭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追究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这就是安全管理的监督原则。
安全管理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只要求执行系统自动贯彻实施安全法规,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去监督执行,则法规的强制威力是难以发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国家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差别,在安全管理方面也会有所体现。它表现为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局部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企业经营者往往容易片面追求质量、利润、产量等,而忽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监督人员,赋予必要的强制权力,以保证其履行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安全监督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国家监督(或监察),即国家职业安全监督(或监察,下同)。这是指国家授权专门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各级经济、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企业监督。这是指由企业经营者直接领导、指挥企业安技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部门的安全状况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群众监督。这是指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对企业各级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改善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上述三个层次的安全监督,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它们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