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1.3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是就业大臣领导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美国是劳工部,日本是劳动省,前苏联是前苏联部长会议。具体负责监督的检查领导机构英国是安全卫生执行局,美国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日本是劳动基准监督署,前苏联是前苏联部长会议工业生产安全和矿山监察国家委员会(简称安监会)及国家卫生监察机构和其他国家监察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权力范围等都在法规上作了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除安全卫生执行局外,全国设有10个(工厂、农业、矿山和采石场、爆炸物、核设施、铁路、海运、民航、管道、石油工程)国家监察组织,分归安全卫生执行局及有关部门领导。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在全国23个州设州级局,并设有10个地区性办事处和30个区办事处。日本在全国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下设监督署。前苏联在国家安监委之下,在各加盟共和国、州、区设相应的管理机构。
1.4监察员的权力
监察机构设监察员。英国在1837年就出现工厂监察员。这是国外最早出现的监察员。美国到1890年已有九个州设工厂安全检查员。日本到1916年才任命有工厂监督官。现阶段在英国不包括地方,属中央一级的监察员已有1000余名。美国8000名(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系统5000名和采矿安全监察局系统3000名);日本全世界有8406名监督官。这些国家的监察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出示证件后,监察员有权进入任何企业单位,必要时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企业执行安全卫生法的情况。他有仅查阅文件、帐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雇员的安全健康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经上级批准有权向企业主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卫生法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
1.5监察程序
监察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美国制定了“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的企业排在应检查的前列。检查之前一般先事先通知被查单位。法规规定谁要是透露了去检查的消息,要受到惩罚。监察员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证件(贴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须 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察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地方,作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劳方有违法行为,告知劳方)。检查完后召开总结会,监察员提出自己看法和建议和与会者共同讨论。监察员也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的具体意见。监察员回去后,企业若接到“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应按照办理,否则依法惩处。如果不服,可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雇主如拒不执行,监察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