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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本法学原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5日

 1法的起源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地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规范靠氏族习惯,这种习惯是全体氏族成员靠长期的共向劳动逐渐形成的。它主要靠全体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首领的威望来执行。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这样产生了交换的必要,产生了社会大分工,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被作为奴隶,氏族贫民则也逐渐沦为奴隶,这便是最初的奴隶。氏族首领则利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占有更多的财富,这便是最初的奴隶主,这样阶级对抗便出现。奴隶主要剥削奴隶,而奴隶则要反抗这种剥削,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习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原来的氏族习惯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我国史书曾有记载“夏有乱政,而制禹刑。”“禹传子,家天下。”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惯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从开始诸法合体,到目前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也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2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体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体。狭义上说,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
  权力性。首先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特征。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强制性。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为社会规范指的是模式、规则的意思,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说,人们有可能预测到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持什么态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法的作用 
  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表现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这一职能将会逐渐扩大和加强。
  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力量,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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