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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的激励理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7日


  
  其原因在于:a.仅可测度的事故经济损失可以补偿,其占总损失的比重非常小。b.职业病的识别与归属难于进行。在美国,与致命伤亡相比,致命的职业病其预计可能得到的补偿概率为总损失的1%o,而致命的职业病发生概率是总损失的10倍。c.职工的收入损失只换来部分补偿。d.企业对于职工的伤害补偿刺激的反应可能不是降低风险,而是采取措施减少赔偿。包括少报事故,提前遣返受害职工和迫害提出起诉的职工等。
  
  值得一提的是,存在受害职工不上诉的情况,它直接影响到职工伤害补偿体系
  
  的效果,及其对企业的刺激作用。与管制体系不同,职工补偿体系要求职工采取主动措施,提出上诉。否则,补偿问题无从谈起。其结果将是事故补偿数远远低于可补偿事故数。据Leigh等估计,美国约一半的事故损失未得到补偿。
  
  (3)第三代经济激励:事故税和责任共同体近年来,工业化国家不断推进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仍然在加强经济激励和直接采取措施保护职工两者中选择。
  
  一个最新的提法是征收事故税。英国EdwinChadwick在一个半世纪前就有这个提法。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刺激方法,因为它无需保险体系,如职工伤害补偿的参与。其税收可用于补偿受害职工,或支持职业安全领域的研究。
  
  然而,这种事故税的提法并非理想。因为,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事故税,强行征收无异于将其排挤出局。所以,另一个提法是将中小型企业分为若干类型或小组(如荷兰的做法),成立‘‘责任共同体”,共同体或小组内成员相互监督,使公共损失最小化。另外,事故税有其局限性,由于职业病难以识别和归属,故事故税难于实行。除这些缺点外,因其固有的事后性,事故税亦不能取得经济激励的效果。
  
  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税率问题。对于有不良记录事故的企业应用重税,但是如果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并经专家通过,可以不用或减轻税罚。如果企业可以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加以说明且真实可信亦可减轻税罚。否则,企业在税罚第一年,收取附加的100%额外费用,在随后的每年收取25%,直到环境得到改善或达到200%的税罚限额。
  
  此方案的提出是基于一种考虑,即只有在奖罚分明的情况下,才能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环境。现实告诉我们,税罚应用以后,事故总起数和事故损失的确有所减少。
  
  ①经济激励应当针对的是法律允许的事故风险。非法行为应当通过检查和检举的方式管制。
  
  ②经济激励的管理单位与执行安全标准的管制单位之间是紧密的协作关系。③职工伤害补偿金额的确定首先依据的是企业的行业分类和职工的职业分类。
  
  ④费用应当随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减少,以刺激企业通过技术改进、教育培训、建立良性安全生产循环的努力。
  
  ⑤通过补偿体系的财政收入协助中小型企业改善安全环境。⑥对于有条件投资提高安全水平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⑦允许安全达标企业对此进行宣传。
  
  然而,经济激励永远不能达到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需要。它仅仅可以抵消损失未内部化的负面影响,因为完整地计算事故损失是不可能的。企业对于经济激励的反应也有不确定性。最后,对于安全环境的关注不能限于经济计算,我们应当时刻注意将非经济因素考虑在内。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经济激励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与自问管制和自我管制一起对改善工作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3·妥全经济激励的应用
  
  (1)企业外部的解决对策国家及各地区政府加强法制建设。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管理上。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这两类企业特点的员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管理权限,建立监管体系,将这些企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可以参考国际惯例来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经颁布了大量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公约、建议书,形成了一套符合现代化大生产要求和适应许多国家实际的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际公约,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体系,不失为一种捷径。
  
  总之,在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必会遇到各种新的问题,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依靠法治是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
  
  (2)经济处罚对策对企业因忽视员工安全管理而引发伤亡事故的,除了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还要适当使用经济处罚;而对于员工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也可予以经济上的奖励,从而发挥经济杠杆在遏制伤亡事故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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