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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的激励理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7日


  
  ①将企业生产效率与员工安全管理结合,加大奖惩力度。企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但往往当效益突飞猛进的时候,伤亡事故的隐患也在增加。为此,将企业效益与员工安全管理相结合,针对不同规模的劳动生产率(产量),制定不同的伤亡指标,确立相应的奖惩基数。具体地讲,企业效率越高,伤亡人数指标越低,相应地奖励金额也越高。
  
  ②提高对因工死亡员工支付的抚恤金额,并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企业员工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员支付的抚恤金偏低,不足以起到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的作用。当前,我国大致有三种支付标准:一是按劳动部统一标准执行,因工死亡或因工伤致终身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损失工作日按6000天计算。以6000天的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对死亡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抚恤金。二是按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如福建省人大于1994年1月20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规定,因工死亡1人,赔偿20~25年平均工资的总额。三是按民航对因空难死亡者,一次支付20万元/人作为抚恤金或赔偿费。上述三种办法,因平均工资相互之间差异较大而存在较大出入。
  
  (3)突出工会的监督职能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全国总工会在1997年分别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工会对企业员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面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三资”、私营企业中,企业侵犯员工安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同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4)完善员工工伤保险制度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就建立了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当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保险条例》中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实施范围过窄,企业间缺乏互济,待遇标准过低等方面。为此,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正式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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