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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4日

  1)立法必须顾及双方利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过高虽然能使劳动者享受更高的劳动安全卫生待遇,更少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但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必然要求用人单位更大的经济技术投入,增加产品的成本,减少赢利,从而影响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要求过低,虽然能提高用人单位的赢利能力,但可能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造成职业伤害,是广大劳动者不能接受的,也是与社会的进步格格不入的。恰当的标准应当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经济上可以接受的;而劳动者在这种劳动条件下,可能的职业伤害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不一定非和国际标准统一,而要根据我国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广大职工生活状况和安全要求,即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制订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都能接受的标准,使用人单位有钱可赚,使劳动者可以接受事故伤害风险。据此,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征求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双方意见。用人单位,具体讲就是企业,要考虑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具体情况,而劳动者,同样要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就是工会的意见。只有双方都能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才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才不会出现“有条件执行,没条件要创造条件逐步执行”,视法规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拖延现象,或者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全欠账”熟视无睹的麻木思想。

  2)执法过程必须遵从“三方制”原则安全生产执法过程的“三方制”原则不仅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还应当体现在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上,要使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不能使一方权利至高无尚,另外一方或两方权利真空的不平衡状况,这种权利严重失衡的情况是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因此,有执法监察,就应有法律监督;有管理,就应有管理监督,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公正,是否廉洁。

  2.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有法可依

  要使我国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就必须有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使各级领导、政府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在安全生产法规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经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使人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通知、决策、办法等和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法规规定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法规、劳动卫生法规和安全管理法规。

  总法规和配套法规就是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理顺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 和法制体系,进一步明确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以及对违反法规的惩戒办法等,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严防死守的被动局面,用法来控制安全生产局面。

  2)有法必依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必须有法律的权威,只要是立法机构颁布执行的或《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赋予法律效力的,都必须立即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或延缓执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3.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是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规程和标准,有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称为犯罪,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大量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只能算偶然事件,不受刑事责的追究,但应按照国务院、原劳动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违法犯罪情况,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根据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没犯罪的情况,也应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如果检查发现或者有人向执法部门检举或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者应诉;如果违法行为成立,必须承诺立即改正,或接受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的惩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裁

  违反安全生产法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或制裁,其主要制裁

  形式:

  1. 责令改正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经济赔偿

  上述情况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以罚款。

  4. 责令停产整顿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5. 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有制用人单位,上述情况还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如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公职、记过、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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