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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5日

  十、在厂区行走时,要注意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禁止在下列场所逗留:

  1、在运转的起重设备下面;

  2、有毒气体、酸类管道、容器下面;

  3、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4、正在进行电、气焊的工作场所;

  5、 正在进行金属物件探伤的附近。

  十一、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十二、凡有各种酸、碱等强腐蚀物料的岗位,应设有事故处理的水源和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物。

  十三、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根据需要设事故电源。

  十四、非自己负责的机械和物品,禁止乱动。

  十五、要熟悉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使用,会保管。

  十六、禁止在车间的操作现场堆放沾有溶剂的棉纱、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现场严禁烘烤衣物和食品。

  十七、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十八、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不明重量的物件严禁起吊。

  十九、厂内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二十、新车间、新设备投产前,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必须制定工艺规程、操作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投产的装置应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防火规程、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准试车。

  二十一、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漆色应符合《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的规定。

  二十二、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的责任。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切实关心、注意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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