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权和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作业场所”。《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还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要求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工人安仝的事故隐惠,免受他人或无辜伤害,防止发生伤亡亨故的权利。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生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该法在第七十一条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建筑生产活动中,有关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或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奖惩制度等,在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将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保证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再如,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企业有设专人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迸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这些法律法规提出了对建筑工人的操作环境、机具、电器、材料设施等的规范性要求。
6.取得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堤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法第九十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相应法律责任。
8.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的叔利。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堤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