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人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办
1.与企业或承包人交涉。协商要求停止其侵害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工会组织调解。《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还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亭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向有关行政机关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申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筑工人的举报申诉,均负有及时处置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的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还可要求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根据与企业或承包人已经达咸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协议可在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一旦达成,人民法院不能再受理该纠纷的审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若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可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方式是在事先未订立仲裁协议或用前三种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用。
三、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及制裁
建筑工人的相对人(企业或承包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停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带有强制性的法徉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首先是法律法规上应对违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再次是由国家授权的执法机关来侬法追究,实施法律制裁,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使用该权力。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对违法者的制裁要采取不同的形式。前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主要承担行政制裁和司法制裁。
行政制裁:是由圄家行政机关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对违法主体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所实施的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性质程度、后果的不同,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并由不同的执法主体实施。
司法制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两种。民事制裁是指因企业或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按照民事法制条款,强制其受到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一些较大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刑法的企业或承包人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实施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的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和各级相关管理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假如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积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正常的经济法律制度,以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的健康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