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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安全责任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5日

 

  行政责任追究。去年4月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颁布后,有一种观点认 为,政府部门不是生产组织者,仍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那么,工程监理单位理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我认为,这种观点理由欠充分:首先,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 业实体,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 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不是监理公司的基本职责;其次,各级政府的职 能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 册,颁发证照等,而监理单位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因此不具备承担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 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一,不可忽视。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监理 工程师要力求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把施工安全作为影响目标实现的重 要因素加以重视。

  第二,不能缺位。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 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下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该能够在事前控制发 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 缺陷,能够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工作, 是主观意义上的缺位;如果做了工作,但没有发现隐患而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这 种责任不是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政府将对这种执业责 任进行处罚。

  第三,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 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 导者、指挥者,直接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 担错位责任。错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 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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