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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改变现行建筑安全的教育与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8日

    四、 行政管理的改变

    1、 行业管理不能代替具体帮教。由于建筑施工生产面广、量大、点多、流动性强,在对其特殊性、高危性的施工控制事故,国家专门设立行业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行业管理中,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行业标准,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查他们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而不能具体指定企业和施工现场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

    2、 政府监察管理,要依赖于行业管理。法有法规,行有行规,国家监察是宏观控制,行业管理是具体执行控制部门,具有更大的操作性。在建筑安全管理中,行业管理要具有一个主导地位,同时要协调有关综合部门联动执法。如资质年检涉及工商,现场管理涉及供电、供水,文明作业涉及环保、城管等。

    3、 安全防护产品管理的“上下水道”相贯通。现行用于建筑行业的安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其监制,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产品把关不严,导致某些安全产品到现场就先天不足,要后天再补。这样给施工单位多次的折腾,重复的投入,往往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对用于建筑的安全产品应该是一个共同的“密目式”管理。

    4、 安全检查要重点突出专项(业)性。通过各种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从目前检查的方式上,应该针对建筑多发的事故进行专项性的检查,从检查中掌握发生事故的规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如现行我国还没有对塔吊强制性淘汰的规定,应该多进行对塔吊的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掌握数据,积累资料,以便制定规定。同时对专业检查要提高检查手段和检查效率,如目前在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方面,大多数是先查方案,再查搭设情况,只查了表面。但真正的钢管搭设可靠性,钢管的承受力,甚至扣件的紧固状况心中无数。为此,检查人员应该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待检查,用数据来定性。

    5、 变革现行的事故处理方法。建筑业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不能以其主管部门为主,组成事故调查组,因为其本身有一个回避的问题。应该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做到谁立案,谁查处。以立案行政机关为主,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用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作出的分析意见为依据,对事故处理作出定论。在事故处理结案中要改变行政职能混淆的弊端。

    6、 全面推行建筑安全事故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切实抓好建筑安全工作,实行安全服务社会化,建筑行业要尽快把有关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等服务性工作由原来行政机关变为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要消除因服务的“失职”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五、 基层企业安全管理的改变

    1、 要与建筑企业普遍推行的项目管理相适应。项目经理是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的市场准入,要以他的安全行为、安全责任考核为条件,只有他们重视守法与执法,施工现场作为事故源点,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2、 根据项目的大小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筑施工的动态性很强,必须要有专职(全职)安全员进行日常的巡回检查,消除险情。安全员不仅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还要做好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与帮助。

    3、 要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注册工程师制度,以全面质量管理贯标形式,对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做好监控。

    4、 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预警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涉及及施工作业全过程,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要针对总体要求,阶段要求、重点部位要求、交叉施工要求,都要有完善预防措施。在总包与分包、管理与劳务之间的安全职责上要互相牵制,共同履行好安全责任。

    5、 设立 室。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对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原因由员工集体来进行分析,使广大职工能多次接受安全的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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