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履行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履行工程报监、施工许可、登记备案等有关政府安全管理的规定;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实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 培训;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
9、设立好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专职人员配备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以及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人数至少为:
(3)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4)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5)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6)劳务公司——1人/50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应当增配,不少于总人数的千分之五。
10、配备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
5000万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