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伤亡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施工现场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及多人险肇事故均应进行登记,并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上报的部门有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工会、检察院等单位。
3、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组织调查和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工作。发生轻伤和险肇事故时,应把工地自己组织调查情况和吸取教训及处理结果进行登记。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调查处理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3、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按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工伤事故档案,每月28日前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二十三冶建设公司项目安全情况综合月报表》并督促财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投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