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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2日

  2.2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念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且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特别强调"管理",认为安全管理缺陷是根本性的事故隐患。只要各级安全管理到位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就可以克服,物的不安全状态就可以消除,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也可以改变。所以推行安全系统工程能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层次提高,使我们能从生产系统的全局出发,全面地考虑规划施工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2.3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安全是与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和条件发生联系并受其制约的,不考虑这些联系和制约关系,只是孤立地从个别环节或在某一局部范围内分析和研究安全保障,是难以奏效的。建立并完善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

  例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相类似的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安全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设安全科,各施工作业区(包括物资储存区)设作业区级兼职安全员,分别由各作业区作业长兼任,各班组各设班组级兼职安全员1名,分别由各班组长兼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班组长、部门或者施工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4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总则》、《“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对设备、工机具等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制度;在 培训方面,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三级 制度》、《日常 和考核制度》和《临时性 》等制度;对检修、动火和紧急状态,应建立《设备检修安全联络挂牌制度》、《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临时线审批制度》、《动力管线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特殊工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等制度;对外协、临时工和承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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