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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四、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从相对高度的概念出发的。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1983)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时,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m及2m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处作业。所谓基准面,即坠落下去的底面,如地面,楼面,楼梯平台、相邻较低建筑物的屋面,基坑的底面、脚手架的通道板等等。底面可能高低不平,所以对基准面的规定为,发生坠落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这最低坠落着落点,指的是在坠落中可能跌落到的最低点。由于牵涉到人身安全,因此,作出这种严格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与此相反,如果处于四周封闭状态,那么,即使在高空,例如在高层建筑的居室内作业,也不能算为高处作业。按照上述的定义,建筑施工中有90%左右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这些高处作业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进行各项高处作业,都必须做好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五、交叉作业
  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
  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支模、砌墙、粉刷等各工种,在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此条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3)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梯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下物件。
  (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施工中,对超过24m以上的防护棚的顶部,应设双层结构。
  (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抱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盖或防护棚。

  六、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在建筑施工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建筑安装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机械。

  七、龙门架、井字架垂直升降机
  龙门架、井字架升降机都是用做施工中的物料垂直运输。龙门架、井字架的叫法、是随架体的外形结构面得名。
  龙门架由天梁及两立柱组成、形如门框,井架由四边的杆件组成,形如“井”安的截面架体,提升贷物的吊篮在架体中间上下运行。

  八、临时用电
  为了与正式工程上电气工程的区别,将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施工用电称为“临时用电”。1998年建设部颁发了部颁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按照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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