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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力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8日

措施与建议

    当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思路和方式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的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寻求治本之策;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预防事故和治理事故隐患。今后,随着建筑安全状况的不断改善,重点将从事故管理逐步转向职业健康管理。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全国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要加大对建筑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当前要落实对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房屋拆除、乡镇建房工程等的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并强化监管工作。要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格局。
    2.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总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企业或个人施工,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3.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有关部门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应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特别是在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加快制订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范,完善脚手架产品标准等;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积极研究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并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施工安全监管,严禁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施工、分包和转包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控制目标。
    5.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要用足、用好这一有力武器,严把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关。一是要依法对逾期未取证的施工企业严格处罚。二是加强对持证施工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工作。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清除出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推进联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
    6.加强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 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培训教育的规定和办法,明确政府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农民工从业的条件、培训教育内容、考试考核办法、违规处罚办法等,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引导施工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做到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入场或转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力度,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自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减少并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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