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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5日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范围
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执行部门
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Ø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Ø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Ø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Ø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 。
Ø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Ø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Ø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Ø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Ø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Ø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Ø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Ø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Ø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Ø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
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
4.1.5临时用电。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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