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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8日

  2.2 爆破
  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 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须经过15 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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