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生产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是搞好企业安全工作的基础,企业中的一切安全生产制度都要通过他们来实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此,企业要对他
们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要求每个生产工人都能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并制止他人违章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持证上岗。
二、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建设部已制定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熟悉《安全生产法》,知道自己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且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也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且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施工现场应根据建设规模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管理小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员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且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但目前,不少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太熟悉,水平低,素质差,不能很好地管理施工现场,履行职责,阻障了安全施工水平的提高。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也应规定其职责、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
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也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承发包或联营各方之间依照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要统一领导和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为了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就必须与经济责任制挂起钩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责任不到位的,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一贯遵章守纪、重视安全生产、成绩显著或者在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安全责任之所以重于泰山,是因为只有尊重生命才能维护人类的尊严,尊重
生命、尊重劳动,保证生产者的安全是政治文明最集中最具体的体现。如果说消除隐患是要害所在,加强防范是根本方法,那么落实责任就应该是管理环节中关键的关键。所以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关键在于层层落实。通过签订承包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各班组岗位职工、人人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知晓各自承担的风险,达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有标可依、有责可定、有量可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
发生,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