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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6日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作如下安全监理交底:
        一、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 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三、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比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底下管线加以保护。
        五、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六、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七、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八、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须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一、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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