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专业性或危险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详细地制定出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此外,若有必要,还应编制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经总监审核批准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更改或条件变化等原因必须变更内容时,应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于续,重报总监审核批准,施工单位不能擅自变更使用。
规范》5.2.4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
、技术
和质量保证体系。而《条例》还要求审查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对体系的审核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审核组织机构,第二是审查管理制度,第三是审查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内容包括: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有安全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应是安全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各班组也要设不脱产安全员,同时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根据《规范》要求,监理的日常工作是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在《条例》中,还增加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这项工作,要求“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而施工安全对这一整体的影响甚大,施工安全不保,必将对项目的进度或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力求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施工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努力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不少安全法规,在建筑业,有1998年3月l日起实施的《建筑法》,《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共16条,有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其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共12条。深圳市还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如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挤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条例共八章59条,还有深建字[1993]87号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有15条。
另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业标准,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