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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与水上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4日

1、 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和施工船舶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港监和航道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水上作业。
        2、 审查施工单位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质,不具备上岗资质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船舶是否通过船舶管理部门的年审,没有经过年检的船舶严禁从事水上施工作业;船上作业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明确人员分工,统一指挥。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水上交通船舶乘坐安全管理规定和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当地港监和航道管理部门水上交通、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按照交通船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并注意以下事项:
        (1) 交通传播严禁超载。
        (2) 当风力大于五级时,机驳船停止使用;当风力大于八级时,交通船停止使用。
        (3) 交通船上必须配备救生圈、救生衣和通讯设备。
        5、 水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凡水深大于1m或流速超过1.5 m/s时,均不得涉水工作过河,应乘坐有资质人员驾驶的交通船;汛期洪水暴涨时,在河流、湖泊区域作业,作业人员只准乘坐航运部门批准行驶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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