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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30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 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2、不规范经营风险;3、诉讼风险;4、意外伤害风险;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6、借贷风险;7、担保风险等等。
        三、 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需审查对方资质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若与上述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合同相对方不具备上述专业资质,则所签合同属于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无效合同的存在,减小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察合同相对方的资质。需审查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质(依据合同种类而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合同种类所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公司内部流转会签手续,经办人必须将上述资料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并注明核对结果,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变更文书
        项目施工现场客观多变,往往会依据业主的新指令对施工进行变更,这时就需要对合同作出相应变更。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业主签发的指令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变更事项的发生。某个项目因赶工或是其他原因,在承建过程中多数依据业主的口头指令进行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我司投入的成本必然增加。最终与业主结算时,没有书面确认的变更签证,业主对我司承建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可能会因此扣除我公司工程款。同时,也造成我公司向业主索赔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成本。
        法律建议:在接到书面的变更指令或通知时方可进行变更施工;若时间紧迫,可灵活处理切记后补书面的变更文书。
        2、确保发送函件的法律有效性
        例如某起诉讼案件,我项目部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函件,维修通知等。此函件从表面来看,已经发送。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必须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我司对该经手人的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满足其证明力。因为从法律认定此函件必须满足2个条件。一是需证明我司已发送函件。二是需证明对方已经收到此函件。
        法律建议:若以快递形式发送,地址必须为合同约定的相对方地址或者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签收,必须保存好快递底单。若亲自送达方式发送,准备两份函件,必须对方签字签收,我司留存其中一份。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必须确保对方接受的电子信箱为对方常用的工作邮箱,确认系本人邮箱。并且,经手人不可以将此邮件删除,若必要可以进行公证。此方式风险较大,不建议使用。
        3、原件留存的重要性
        例如某起仲裁案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对方放弃某个部分工程的施工,减少的工程量价值为20多万元。然而,此协议的原价却没有找到,只有复印件,仲裁庭不予认可此证据。我司为此多支付20多万的工程款,造成重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传真件与电子邮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几率非常高。法律认定上,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工程量大、标的额高、历时时间久、人员流动频繁是建筑工程的特点。此特点也使得证据资料搜集的难度大大增加。但在法律意义的证据必须为原件才起到完全证明力的作用,复印件、电子版除非对方予以确认,否则等于一张废纸。一般发生诉讼时,对方不可能会认可对自己不利的文件,因此公司各部门要重视原件留存,形成规范的文件管理和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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