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
科学制订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认真组织现场调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施工方案切合现场实际,可操作、能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预审和审查制度
预 审。执行《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形成会议纪要。
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影响程度,划分为A、B、C三类),形成会议纪要。
安全审查。(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铁办牵头组织审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在施工方案审查时给予明确划分其类别。
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将施工方案送交监理和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地铁项目工程师应首先预审和熟悉施工方案,组织现场交底并提出预审意见,包括需要在施组审查会上提出的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工作要求。
注意:组织安全审查会时,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到会,比如认定地下是否有光电缆设施,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自己确定,不可以想当然认为本工程范围内没有地下光电缆设施,就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安审会(若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已认定,应有书面依据)。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为确保营业
线施工安全(如路基稳定、轨面变化和行车设备保护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预案、工艺和方法,是否符合部、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的规定和“行规”、“工规”所规定的条款,是否按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对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安全控制要求;施工组织方案中必须明确提出营业线施工的“行车条件、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缺一不可。
监理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按建设部“248号文”规定提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审批流程:施工单位内审→监理审核→地铁公司→地铁办(东华公司)→路局业务处。
●施工方案签认制度
必须经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局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签认;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
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8条规定: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请地铁公司项目工程师注意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此项规定。
●备齐报送资料
按审批流程验证相关公司的签认手续。
报送资料:施组方案、监理报审单、会议纪要、路局批文、安全协议和“四员一长”、“施工负责人”和“特种设备”等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名单,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时间: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后即可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6条第4点规定: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规定:按路局(上铁运发〔2008〕316号)第19条规定执行。其中: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区间内作业地点涉及两个行车组织单位的需分别签订);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由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注意事项:
施工安全协议必须有编号;
协议结束期限不明确时可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施工结束工程验交日期止”;
遇跨年度施工时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应在协议中明确。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9条规定:
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
、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
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责任追究
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11条规定:
1.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未尽到培训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不清楚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发现或造成事故和险情的,追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事故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4.已经开工的地段发生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一律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经路局检查发现或造成安全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把关审查责任。
6.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抓住三个环节
把好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关;
组织好现场查勘和设计交底,落实签认制度;
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公司内部建立必要的流程制度
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应建立必要的流程制度,落实工序签认制,确保工作责任可追溯性。
比如:施组审查项目负责制。项目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要逐级把关,在召开施工方案安审会前,项目工程师应预审施工方案,看明施工图、熟悉施组方案,组织现场交底并提出预审意见,包括需要在施组审查会上提出的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工作要求,督促施工单位预先完善方案,报领导批准后组织召开安全审查会。预审工作做得怎么样?在施组方案审查会上可以一目了然。
●审查施组方案注意事项
上跨架梁、顶管、地铁盾构、电力线过轨、立交桥顶进注意事项(见下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