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焊割作业是工业生产中应用十分广泛的作业形式,由于其具有高温、明火等特征,是火灾事故的主要诱发因素之一。本文笔者通过对焊割作业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爆炸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焊割作业引发火灾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焊割作业 火灾危险性 预防对策
一、焊割工艺与典型火灾案例
焊割是焊接与切割的合称,在实际生产与生活中,人们通常将电弧焊接与电弧切割统称为电焊作业。利用电弧的高温,使两金属件连接处加热熔化,以造成金属原子之间和分子间的结合而得到永久连接的方法,称为电弧焊接。利用电弧高温,使两金属件断开处加热熔化,以造成金属原子间和分子间断裂而得到永久分开的方法称为电弧切割。焊割这种产生工艺主要有气焊、气割、电弧焊接、电弧切割、碳弧气刨、等离子切割等各种不同的方法。由于焊接于切割均属于明火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又常常与可燃、易燃物质以及压力容器打交道,存在着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焊割作业引起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1人,伤53人,直接经济损失401.2万元,火灾原因系焊工作业时电焊熔渣落在家具厅可燃物上引起火灾。1994年11月25日,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商场一个体户违章电焊,电焊火花点燃衣物引发火灾,烧毁摊位393个,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1996年11月20日,香港嘉利大厦违章电焊引起火灾,死亡40人,烧伤81人,大火持续燃烧21个小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1998年8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火灾,死亡14人,受伤14人,火灾系无证焊工陈朝新在住院楼四楼净化室拆风机时,违章切割,熔珠溅落在海绵等可燃物上引发大火。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大厦因电焊工王成太等人电焊作业时,电焊火花溅落到地下二层的可燃物上引发火灾,造成死亡309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的人间惨剧。2003年9月4日,前苏联“基辅号”航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船厂进行改装,在电焊时点燃可燃物发生火灾,2名工人死亡。2005年7月21日,山东省栖霞市蛇窝泊镇某冷藏厂因电焊工李某操作失误,致使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李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徒刑。电焊引起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洛阳东都大厦特大火灾事故,不仅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震惊海内外。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焊接、切割作业常常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呢?诚然,焊接、切割使用的设备和能源都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但往往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都不在于这些设备和能源的本身,绝大多数是由于在焊接、切割作业中人们的思想麻痹、操作不当、制度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力引起的。因此,做好焊割作业的火灾危险性分析,找出常见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探索相应的预防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焊割作业的火灾危险性
焊割作业的对象为金属器件,按照物质燃烧理论,其本身不能燃烧并无多大的火灾危险性。焊割作业之所以存在火灾危险性,主要是由于作业的高温性、周围环境物质的可燃性及作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造成的。
(一)焊割作业的高温性。电弧焊接时的中心温度可达6000-7000℃,电弧切割的中心温度可高达16000℃左右,焊割作业时,焊花在飞溅过程中,温度虽有所下降,但其温度也在1000℃左右,开始飞溅时是呈燃烧状态,有的较大颗粒熔化金属,持续燃烧时间在30秒以上,燃烧金属在自重力的作用下,会使炽热的金属颗粒穿越垂直管道和建筑物的缝隙、孔洞。由于大多数可燃物的燃点都小于500℃,尤其是木材它的燃点在250-300℃之间,所以焊花极易点燃可燃物而引发火灾。如果在可燃气体存在的场所,就会发生爆炸事故。当焊花沿管道、孔洞、缝隙垂直降落到可燃物上,又往往容易引起异域火灾。因此,焊割作业的高温给火灾发生提供了良好的能源(温度)基础。
(二)焊割作业周围环境物质的可燃性。焊割作业的环境十分往往复杂,常见的焊割场所与对象有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建筑,用以存放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道与容器,周围存在可燃性物质的堆垛或易燃性物品容器的场地等。这些场所或对象都不同程度地存放着可燃性物质或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造成焊割火花或熔珠,极易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三)焊割作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缺乏性。《消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大量的焊割作业人员从企业单位流向市场,其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从有序进行转变为无组织管理;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农村焊割作业人员涌向城市,承接各种焊割作业任务,其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更是难以得到落实。长期下去,必然会导致焊割作业人员整体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安全素质低下,在作业中就出现思想麻痹、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等现象,使得焊割作业的火灾危险性进一步增大。
(四)监督管理的薄弱性。《消防法》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的企业和单位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单位既无消防安全组织网络,也无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焊割作业等高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没有领导和职能部门过问,防范措施得不到落实,作业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由于警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对社会上的焊割作业的安全监管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监管上存在真空,也容易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