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执行AQ3022-2008规范,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AQ3028-2008、AQ3025-2008的规定。
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三、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五、五级风以上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应升级管理。
六、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要采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七、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八、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九、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十、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十一、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果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十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程序和填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