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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31日

        注:(1)通风良好见名词解释,以下各条等同。
        (2)阀组间包括动力液分配间、脱水器操作间、缓冲罐操作间、清管球收发室。
        (3)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3.2.18条 通风良好的原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泵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泵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门、窗外沿地坪向外7.5m、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18。
        第3.2.19条 通风良好的动力液泵的检修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9。
        第3.2.2条 敞开式的油池、污油池,池壁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池顶开敞面上、池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0。
        第3.2.21条 封闭式的油气管沟,管沟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开敞式的油气管沟,沟内气体空间及开敞面上1m、沟壁外3m、高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21(1)、(2)。
        第三节 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Ⅰ)天然气井口
        第3.3.1条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以采气树中心外3m或用式节流阀和压力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
        第3.3.2条 非开敞式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2。
        第3.3.3条 半开敞的(四周有墙、无房顶)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墙内划为2区,开敞面上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3。
        第3.3.4条 露天安装的天然气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以其壁外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4。
        第3.3.5条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过滤器、清管装置,以其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区,范围见图3.3.5(1)、(2)。
        第3.3.6条 天然气管道上安装的排气阀、安全阀、排污阀,以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1)、(2)。
        第3.3.7条 天然气站场的紧急放空立管(安全泄放管),以放空管口外l.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放空管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3.7
        (Ⅲ)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设备
        第3.3.8条 露天集中设置的天然气集输站场和加工装置的分离器、溶剂罐、塔、冷换设备,以设备壁外及其附件(人孔、液面计、安全阀)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8。
        第3.3.9条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机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以机壁外7.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9。
        第3.3.10条 天然气气柜,以钟罩壁环形空间划为1区,钟罩顶上3m 以内及气柜壁外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0。
        (Ⅳ)天然气站场建、构筑物
        第3.3.11条 通风良好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屋檐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屋檐外7.5m (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第3.3.11。
        第3.3.12条 低温分离集气站、处理站内通风良好的防冻剂(甲醇、二甘醇或乙二醇)注入泵房,含水污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2。
        第3.3.13条 低温分离集气站、处理站和天然气加工装置的联合框架应视为一个整体框架内的空间划为2区,框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3.13。
        第3.3.14条 通风良好的天然气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室内划为2区,屋檐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4。
        注:(1)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四节 液化石油气轻油储存和加工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3.4.1条 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轻油加工装置的分离器、容器、塔器、冷换设备,以设备外水平方向7.5m,垂直向上3m以内的空间和设备壁外沿地坪水平方向最短路径15m,垂直向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设备的排气口处以半径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1。
        第3.4.2条 露天设置的轻油泵、液化石油气泵,以泵壁水平方向向外7.5m,垂直向上7.5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2。
        第3.4.3条 轻油罐、液化石油气罐,以罐壁外及其附件(安全阀、液面计)3m(垂直和水平〕以内和防护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 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3。
        第3.4.4条 通风良好的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7.5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4。
        第3.4.5条 通风良好的轻油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室内划为2区,门、宽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7。
        第3.4.6条 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液化石油气瓶库,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7.5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门、窗外沿地坪向外15m并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6。
        注: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3.4.7条 局部或全部敞开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或灌瓶棚)、 液化石油气瓶库(或瓶棚),室内(或棚内)划为2区,敞开面向外水平方向7.5m、及地坪至屋顶(或棚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 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l区,范围见图3.4.7。
        第3.4.8条 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的联合框架应视为一个整体, 框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框架壁外7.5m,从地坪至框架顶上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排气口外3m的空间(垂直和水平)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 区,范围见图3.4.8。
        图3.5.l用天然气隔氧的污水处理罐、水罐第五节台油污水处理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3.5.1条 用天然气隔氧的污水处理罐、水罐,以安全阀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阀口外2.4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5.1。
        第3.5.2条 敞开式的污水隔油池、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同污油池,见图3.2.20。污泥浓缩池、回收水池、沉降池。池壁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池顶开敞面上lm,池壁外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5.2。
        第3.5.3条 用天然气隔氧的罐前阀组间,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5.3。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闪点:在规定试验条件下, 能使被试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在液体表面上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的℃的液体。
        3.可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液体。
        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5.爆炸危险场所: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 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6.非爆炸危险场所: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7.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全部或部分。
        8.环境温度:指所划场所内月(旬)平均最高温度。
        9.自燃温度:可燃物质不需要火源即能自行着火的最低温度。
        10.爆炸上限: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的浓度在这个界限以下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1.爆炸下限: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的浓度在这个界限以上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2.通风良好场所:
        (1)本标准规定的通风,是为了防火防爆。如果它足以防止蒸气一空气混合物积累数量在浓度上超过爆炸下限的四分之一,可以认为通风是良好的。
        (2)空气可以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自然流通,不受限制,基本上是敞开的建筑物、棚或空间场所,这些场所可以是有顶的或一面有封闭的墙。
        (3)输送或处理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封闭的建筑物,如果室内空间自然或机械通风速率达到以下各条要求则为通风良好。
        ①原油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原油泵房、动力液泵检修房、集气站的防冻剂注入泵房(含水污油泵房)、天然气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轻油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按每分钟每平方米的地板面积不小于0.3m^3的通风速率计算通风量。
        ②天然气压缩机厂房、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罐瓶间、液化石油气瓶库采用机械通风,按每分钟每平方米的地板面积不小于0.5m^3的通风速率计算通风风量。
        ③液化石油气、轻油等油气蒸气比空气重, 其建筑物的通风设计要求从底部排出风量为2/3,上部为1/3,机械通风装置的吸风口应靠近漏气设备或距窝气地面10cm以下设置,排风口应高出地面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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