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管理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2.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3.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4.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5.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6.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 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 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 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三) 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 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 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
,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8.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9.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搬动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10.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