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 石油化工>>正文

建危险品厂与其他单位距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 居民区;

(二) 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 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 自然保护区;

(五) 畜牧区;

(六) 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 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下一篇: 外企管理
上一篇: 仓库管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