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备检修后的安全管理要求
(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①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②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③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④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保持现场整洁。
(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三)生产装置的安全管理
1.生产装置的安排布置
(1)工艺设备及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有关规定要求。
(2)化工及石化装置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受工艺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及运转机械、设备(例如压缩机、泵、真空过滤机等),可布置在室内。
(3)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平面上,以防止可燃气体泄漏时溢进上述建筑物中引起火灾。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电所、化验室的地面应比室外地面高0.6m以上。
(4)控制室或化验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
(5)明火加热设备宜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也可以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与之相隔,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防火墙高不宜低于3m,以防止可燃气体窜人炉体。
(6)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7)装置内的储存、装卸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设施,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可燃气体、助燃气体钢瓶,应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仓库内,并应远离明火以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2.化工生产的通风措施
化工生产厂房内的通风,其目的是排除或稀释火灾爆炸性气体、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及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通风分为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全面通风是向整个房间输送符合人体卫生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空气,更换原有的空气。局部通风包括局部吸气和局部送风。局部吸气是在有毒有害及火灾危险气体发生源附近,把有害物质随同空气一起吸走,以防止有害气体向周围空间散布;局部送风即送人新鲜空气,以稀释室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有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如设局部风口,或局部机械排风。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的厂房,可采用开设天窗等自然通风;在事故状态下,可用强制机械通风。为了防止有毒有害及火灾爆炸气体渗透到某些电气、仪表、精密仪器的场所,应采用正压通风。正压通风设备的取风口,宜位于上风方向,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高于爆炸危险区的1.5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