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规定
第五十四条为防止损坏库内的蒸发器,货物堆垛要求:距低温库房顶棚0.2米,距高温库房顶棚0.3米,距顶排管下侧0.3米,距顶排管横侧0.2米,距无排管的墙0.2米,距墙排管外侧0.4米,距风道底面0.2米,距冷风机周边1.5米。库内要留有合理的通道。
第五十五条温度为0℃及0℃以下的库房内,应设置专门的防潮灯光.
第五十六条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涂色(按国家安全色标),库房内的管道可不涂色。
第五十七条氨制冷系统中设备的注氨量按下表所示:
设 备 名 称 | 注氨量(%) | 设 备 名 称 | 注氨量(%) |
冷 凝 器 | 15 | 非氨泵强制循环供液 | |
洗涤式油分离器 | 20* | 排管 | 50~60 |
贮 氨 器 | 70 | 冷风机 | 70 |
中间冷却器 | 30* | 搁架式排管 | 50 |
低压循环器 | 30* | 平板蒸发器 | 50 |
氨液分离器 | 20 | 壳管式蒸发器 | 80 |
氨泵强制循环供液: | | | |
上进下出排管 | 25 | | |
上进下出冷风机 | 40~50 | | |
下进上出排管 | 50~60 | | |
下进上出冷风机 | 60~70 | | |
*设备注氨量按制造厂规定,氨液注入量不得大于上表规定。
第五十八条制冷系统应采用纯度为99.8%以上的工业用氨作为制冷剂。
第五十九条检查系统氨泄漏应用化学试纸或专用仪器,禁止用点燃硫烛的方法。
机器间和辅助设备间内严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条氨压缩机所使用的冷冻油,应符合机器制造厂所提出的要求。一般规定:360转/分的氨压缩机可用国产13号、18号冷冻油,720-960转/分的可用25号冷冻油;1400转/分以上的可用30号、40号冷冻油。
第六十一条由制冷系统中放出的冷冻油,必须经过严格的再生处理,经化验合乎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特别注意氨制冷装置的安全技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技术培训时,要同时列入安全技术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各制冷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从组织上保证落实安全技术工作。
第六十四条各制冷单位要妥善保存有关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更新、事故等技术档案复印件,机械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作永久性保存;制冷装置的车间运行记录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六十五条对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徒工必须在老工人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并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操作许可证书,无证不准独立操作。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阻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
第六十六条氨制冷装置发生事故,应按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程办理。凡属重大事故,公司立即报告市安监局等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每一起重大事故报告时,也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发生事故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同时,公司各单位、部门要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第六十七条本安全措施自2008年5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