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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3日

        (8)凡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应向公司消防队备案,对在火灾或爆炸危险性特别大的区域或设备上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如在运行的煤气柜上进行动火作业,除应报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请公司消防队派人携带消防车辆或消防器材到作业现场,以防不测。
        (9)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动火作业人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10)对违章动火作业,公司每一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报告。
        5、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4)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如需要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要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塔入罐安全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7)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如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设备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等办法。
        (8)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设置必要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9)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及安全分析合格。
        (10)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动火车间或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异常爆鸣,以及动火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上述情况恢复正常,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并经有关人员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分析的安全技术要求
        对动火部位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有毒有害气体等的安全分析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及作业人员人身的安全,其意义十分重大。
        (1)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1%时为合格。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0.5%时为合格。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O.2%时为合格。
        当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2种或2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2)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氧气管道、富氧设备上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氧含量≤21%时为合格。
        (3)若动火作业人员需进入设备、容器或管道、地沟内等处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分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通常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业卫生容许浓度标准,其氧含量应为19%-21%。
        (4)动火分析的采样要有代表性,这是动火分析结果准确与否的关键所在。采样分析样品时须注意死角、拐角等地方,以保证采样样品的均匀性。对较大设备、容器内的采样,可把橡皮管接上玻璃管或不锈钢管,插入深度一般应在2m以上,对管道内的采样,插入深度一般应在1m以上。如果是容积更大的设备或容器,或是较长的管道,插入应更深一些,例如合成氨厂的气柜、水洗塔及相应的管道等,插入深度需在4m以上。用球胆采集分析样品时,应置换2-3次。若在室内采集气体样品,不可停留在一处,应在需动火处四周均匀采集气样。
        在较为危险的地方采集气样时,分析人员应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如不得在运行的设备上通行或跨越;禁止用电线作扶手;进入上下交叉作业区需佩戴安全帽;高处采样需佩戴安全带等。
        动火分析的样品采集应在动火作业点火前半小时内采集,否则应重新进行采样。
        (5)动火分析所使用的分析仪器等须要在分析样品前进行校验;若使用测爆仪进行动火分析,测爆仪须事先经过被测物质的标定,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不论采用何种分析仪器进行动火分析,均应保留气样,以待备查,或待仲裁分析之用。其保留的气样应至动火作业点火后,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发生后,方可放空。
        (7)严禁任何人用明火试验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存在。
        (8)动火分析完毕后,分析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同时还应填写采样日期、时间及具体地点,并签字。分析人员应对其分析结果负责。
        综上所述,只要按上述安全技术措施去落实,在化工企业中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事件,就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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