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敞开式储存区内直线行走20米的范围以内;
●易燃或可燃液体存储区内;
●燃油加油点或供应区;
●在所有的机动设备上;
●在所有使用电焊或氧气燃气设备的区域。
4.5.3灭火器的位置应清楚地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
4.5.4场地内人员应接受灭火器的使用培训。
4.5.5灭火器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机构要求的标准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4.5.6已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用同类型的灭火器更换。
4.5.7临时或永久使用的水源应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量、压力和喷淋时间。
4.5.8在销毁可燃材料的过程中,充满消防介质的消防水龙带应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
4.5.9吸烟只允许在指定的吸烟区。在具有着火危险性的作业区内及附近严禁吸烟,并挂醒目的"严禁吸烟"或"严禁明火"警告牌。
4.5.10用于照明、加热、电源用途的设备及电缆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4.5.11严禁在逃生通道搭建临时建筑物。照明及加热设备的周围应保持足够的空间以防止引燃可燃物。
4.5.12在某一建筑物或结构内建的临时建筑物应使用阻燃的材料。
4.5.13尽量减少堆积不必要的可燃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
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善导致隐患或事故。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1000万吨/年常减压项目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3610-2000)
《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公约》国家劳工组织(1990)
4程序内容
所有从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化学废弃物处理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 化学物品的采购与验收
4.1.1 在采购化学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从国内采购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化工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采购。从国外进口的化学品,应向海关报关;如首次进入我国,必须向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并向其厂商索取中文说明书。
4.1.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贴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附带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4.1.3验收人员需确认到货的化学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齐全。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2.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2.4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2.5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2.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4.2.7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4.2.8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4.3 化学物品的存储管理
4.3.1使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库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过考核上岗。
4.3.2 化学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的存储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
4.3.3危险化学物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存储,不得与禁忌物品混合存放。
4.3.4存储的化学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存储两种以上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能进行标识。
4.3.5化学物品的出入库均应严格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
4.3.6剧毒化学品以及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存储单位应当将存储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4.3.7搬运化学品时,作到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或滚动。 搬运人员根据需要,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3.8将酸单独存储在防火柜中。不要将化学品存储在摆放食物的冰箱中,不要将食物存储在摆放化学品的冰箱中。
4.3.9盛装易燃品的桶要求有排气口以减轻因热引起的桶内压力,并防止因汲取时或忽然受冷造成的桶内真空。
4.3.10当非正常高温时,桶内压力会迅速增加,这时应紧急减压排气,以让压力保持在安全水平。
4.3.11在贮存期间,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贮存条件、物品变化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定期检查项目如下:
●库房的最大承载量;
●通道是否畅通 ;
●通风系统是否良好;
●防爆开关是否完整,且是否都已安装;
●使用的泵和龙头是否符合标准;
●接漏桶是否符合标准;
●消防装置是否检查;
●滴漏、溅出、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
●标识是否清楚。
4.4 化学物品的使用
4.4.1使用单位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能够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4.2使用人员应严格按化学物品的技术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并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4.4.3无设备保护时,禁止搅拌易燃液体,此原则可避免其闪点降低。
4.4.4不要携带火源及其他会产生火花的工具靠近易燃品。
4.4.5静电是很大的火源,避免在汲取化学品时有引燃气体的火花,正确使用接地,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4.4.6不在使用化学品的区域饮食。
4.4.7接触化学品后立即清洗。
4.4.8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业人员应使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9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领用手续,规定合理周转量。危险化学物品应专人领用并上锁保管。
4.4.10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危险化学品,以无毒无害或危险性小的化学物品作为优选方案,以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4.11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4.5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4.5.1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执行。每种化学品和容器都必须合适地处理。
4.5.2确保将废弃的容器彻底清洗干净;根据物质安全资料表要求处理使用过的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