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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汽车加气站的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9日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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