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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8日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动火及危险作业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要点》《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执行。
        第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工的单位,做好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上报安全环保处审核,审核后方可施工作业。(具体管理要求见《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
        第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进行安全管理。(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备执行公司劳动保护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介质管道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设备处组织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一次检测。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作根据制定的安全设施查检表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制定出出入库的登记记录。(附件九:由所属单位编制出入库登记表格)
        第二十二条  对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容器,使用单位要每周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设备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容器每年进行检测及校验。(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储存室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先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上报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章  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装卸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台位前,岗位人员应及时检查保卫处开具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并按照登记表中的项目审查并填写完善后才能装车。
        2、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能够产生的火花、静电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用防火帽将排气管罩上,灌装时不得开动发动机。
        3、装卸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外观进行检查,车体开裂或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同时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和导静电等各种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4、装卸栈桥、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5、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6、充装工作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及阀门。
        7、装卸结束,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关闭所有阀门后,方可指挥充装车辆驶离现场。
           8、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喷头。
        9、操作人员充装液氧、液氩罐时,查看车辆吨位的容量,按照液氧罐上流量计的数量充装罐体容量的90%,不能按照罐车的容积装满,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10、液氧、液氩罐在充装时,应不间断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附件十三:装卸流程)
        第二十八条  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起闭灵活。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六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安全环保处汇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编号为“W4081”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2010年5月7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附 件(模版)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二:保卫处建立消防设施查检表
        附件三:行车路线检查规定
        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证件明细.
        附件五:消防器材配备标准的表格,确定区域及数量
        附件六: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登记表
        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附件九:出入库登记表格(所属单位编制)
        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
        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附件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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