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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5日

        3、是否对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包括:工艺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操作难易程度,水、电、汽、风消耗,自控水平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是否可行。是否对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4、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生产和储存规模、运输量、贮存天数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明确主要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数量等。
        5、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描述准确、全面,总平面布置中各功能分区设计是否合理,按照厂区地形、风向、上下游关系布置的合理性,防爆区划分、安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是否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完整并满足要求;特别是涉及到项目安全保障的工程,其供应是否安全可靠;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7、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数量是否设计齐全;是否提供了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并全面、清晰;是否对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是否表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关设计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列表明确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情况,是否明确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产生的最大污水数量的预测是否准确。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是否明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包括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引用的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补充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落实情况。
        2、是否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论证情况或理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1、是否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2、每个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确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情况。
        3、是否具有建筑工程中防火分区、结构型式、耐火等级、泄压面积、抗震设防、通排风、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设计内容。
        (六)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对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消防队伍的依托或建设、救援器材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急救援措施的介绍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七)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建议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其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
        (八)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分类投资的概算以及投资比例的计算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九)结论和建议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等五个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结论,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是否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十)附件
        附图、附表和有关的分析情况和过程是否齐全、有效。附图是否符合深度要求,并有设计人员签字、签章。总平面布置图是否规范,是否有设计人员签字、坐标或相关尺寸、风玫瑰图或指北针、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内容。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是否明确建设项目与四周相邻单位、居住区或村庄、道路等的方位及距离。
        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已明确废止的法规、文件、标准。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填写是否正确,认可表是否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多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续认可表),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按照《办法》、《意见》、《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3、对于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或到现场进行核查的方式。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另外,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2、对于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但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3、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一致,分期建设、分步验收的内容是否在设立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的范围内。
        (二)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三)款或者第三部分第(二)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配套和辅助工程
        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五)款的有关要求,审查配套和辅助工程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五)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六)款的有关要求,审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和调试情况
        1、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出具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交接、中间交接等相关资料。
        4、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结果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承担检测、检验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消防设施是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安全设施的调试情况是否全面、准确并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1、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2、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3、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八)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含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设备和设施(含特种设备等法定检测内容)、作业场所、事故及应急管理等),依据《办法》、《细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九)结论和建议
        1、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结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根据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持续改进的情况和企业管理模式和趋势,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发展趋势,从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六、附则
        1、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1)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没有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较少、较轻,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可通过审查(验收)。
        (2)原则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可原则通过审查(验收)。
        (3)不予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办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整改,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2、本要点涉及的审查依据,按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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