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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21.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的;

  22.发现“三违”不制止,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

  23.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整改的;

  24.装载机铲斗内站、坐人的;

  25.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没设专人监护的;

  26.使用过期、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的;

  27.运转、连接部位无防护罩的;

  2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

  29.在机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前,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

  30.从变压器或配电室至硐口的线路敷设不整齐、不规范的; 

  31.厂房、车间照明不充足的;

  32.检修时无检修措施或不经过审批检修的;

  33.在厂房、车间内生明火的;

  34.氧气、乙炔瓶(气管)与电焊导线敷设在一起的;

  35.汽车驾驶员在路途中超额拉、坐人的;

  36.进入厂(矿)区车速超过15km/s的;

  37.尾矿库放矿沉积滩面不均匀平整的;

  38.尾矿库运行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9.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没有经过主管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查验收或签字的;

  40.运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用脚蹬踩、手推拉等方法处理的;

  41.破碎工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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