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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0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9、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份化验取样打眼和其它有规定的打眼除外)。
  
  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20、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3、高突矿井(区域)煤巷、半煤巷掘进面使用耙装机的。
  
  24、高突矿井(区域)的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生产的。
  
  25、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7、救护队员在配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
  
  2、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和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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