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程,因此,用法制手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笔者认为安全法制的底线必须尽快建立起来,并应将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提到优先安排的议事日程。鉴于安全法规是安全的最低要求,而不是保证安全的充分条件,同时,由于安全法规的建设往往滞后于实践的需要,这就决定了安全法规的建设应该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我们要增强法制意识。实行依法监管,把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首先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制体系。对《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通过在落实企业主体地位、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事故救援和查处等方面的建章立制,推进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上,笔者认为,与其出了事故罚款、追究责任,不如花钱防事故。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要达到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健全法制是基础,同时必须在体制、机制、手段上有突破。然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安全生产事故防不胜防。因此,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成本,将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对不重视安全的企业,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与其出了事故罚款,不如花钱预防事故,这样,才能让这些企业引起足够重视。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固然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滞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应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从当前情况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性文件不全面、不完整、不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甚至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正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缺乏力度,对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没有强制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惩处不力,从而制约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序提高,造成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局面。
事实上,有些事故的发生,很明显的是没有按法律规定办事的结果,一些本该在平时轻松解决的问题苗头“积小疾而成大患”,“迫使”上级领导不得不采取“整治”举措。一些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没有按标准发放,结果造成事故频出,如果只给那些按标准生产和开采的矿井发放许可证,也不至于等出了事故才去整治。要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还要注意解决以下问题:安全管理缺乏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相对独立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察从属于且受制于生产;习惯于事后式的传统管理,缺乏对前级因果及诱发因素的研究和对策,预防为主流于“程式”;缺乏信息的、指挥的、执行的网络,察无反馈,察而不监,以致不监、察都不落实,法规多而不认真执行;只有局限于生产环节及短期行为的模糊目标,而没有整体的、长期的战略目标;没有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科学成果;没有建立科学的安全评价体系,是不可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法治化进程的。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领导者应自觉成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模范执行者,名符其实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并要善于用自己的示范作用和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有领导者提出事故难免论,其实质是推卸责任,把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说成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使一些事故责任人不被追究责任,其结果是导致责任事故越来越多。事故难免论使受害者蒙受了“不白之冤”,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事故难免论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使社会经济不能协调发展。也有的领导者认为,自己的任期只有几年,在这几年当中,把效益增加了,政绩也就突出了,自己走了以后,或者提拔后,所有的投入都是别人“摘果”,不合适,安全生产投入吃亏,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利己主义在作祟。《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破除投入吃亏论的“利器。”
由于安全生产投入的不足,造成的事故是显而易见的。数据统计理论告诉我们,在一组相联的事件中,小概率事件增加,大概率事件必然相应增加,即小概率中,特别重大事故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是,大概率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必然增加;“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次重大事故背后有9次事故、300次未遂事故先兆和1000个事故隐患。由此,煤矿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增加,一次死亡100人以下事故必然增加。这个法则提出了一个道理: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与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有关。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综观国际国内,不管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完全是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所致,恰恰相反,更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的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
从领导来说违章指挥,从作业人员来说违章作业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因此除了先进的设备以外,必须努力提高和规范人的作业行为习惯,也就是依法管理煤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