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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2日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审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二级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二级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部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部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二公司安监局(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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