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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逢掘必探”执行情况层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6日

煤监分局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管职责,要把辖区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作为监管重点,采取特殊措施,科学监管,切实加大对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煤炭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逢掘必探”执行情况和管理与《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结合起来。日常检查或跟踪检查时,要对煤矿“逢掘必探”建立标识牌、标识物用煤矿、县(市)区验收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进行描述清楚。
    通过检查钻孔标识牌排序编号和间距,核对煤矿是否按照规程规定的超前距施工下一组钻孔:通过检查钻孔内标识物,核对煤矿施工钻孔的实际深度和剩余深度:通过检查探放水写实记录,核实超前钻孔的剩余量是否与实际相符:通过检查钻孔施工验收单,核实煤矿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施工超前钻孔实行申报制,煤矿打钻前必须向所属分局进行申报。
    如果发现煤矿没有打钻或打钻不到位,除对煤矿进行严厉处罚外,给予驻矿员开除处分,包井人降薪二年,给予分局包片科长、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对煤矿打钻施工队伍虚假打钻,二级验收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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